春节前夕,刘女士想买一枚金戒指慰劳一下自己,遂于2024年12月28日晚,到某金店花了1713元购买了一枚足金戒指。可是,到了第二天下午,刘女士就发现戴了不到一天的金戒指竟然出现了断裂。
刘女士认为所购买的戒指质量有问题,当即与金店协商,要求退货,而金店却以店里有“离柜概不退货”的规定为由,拒绝退货。
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女士将金店诉至法院,要求金店退还其购买戒指的货款1713元,并承担因打官司所产生的起诉费、鉴定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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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刘女士提供的购物发票及已经断裂的戒指,能够证明刘女士在该金店购买戒指,并且该戒指已经损坏无法正常佩戴的事实。被告金店对涉案戒指从该店购买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在购买戒指时进行了仔细挑选,购买时戒指未有损坏,现该戒指断裂并非质量问题,且店内有规定,货物售出,非质量问题,离柜概不退货,所以不同意退货。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金店作为黄金饰品经营者,应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对涉案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负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原告作为消费者,难以获取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很难证明产品存在的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经勘验,涉案戒指整体保持完好,没有明显的变形或磕碰迹象,说明该戒指并非因外部强力冲击而断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一般珠宝饰品的制造工艺和质量标准,被告不能证明该戒指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关于货物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没有效力。
经法官依法调解,被告金店同意将原告刘女士断裂的足金戒指收回,置换同等克数、金额的戒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原告购买金戒指后,第二天就发现戒指断裂,期间也都是正常佩戴,戒指外表也没有明显磕碰,这么短时间内出现问题,被告应承担退货,或者更换、修理等义务。而金店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则是在利用格式条款进行推脱责任,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作为金饰经营者,金店应当保证其出售的金戒指在正常使用和一定期限内不出现质量问题。
本案中,金戒指在购买后第二天就发生断裂,且外表没有明显的磕碰痕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金店举证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若其不能完成举责任,就可以推定系金戒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金店给予退货或者更换、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该符合下列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时,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上述内容,则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编写人
孙志刚
莒南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副主任
原标题:《【法官说法】刚买的金戒指,戴了不到一天就断裂了,可否要求退货或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