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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评价细则

发布时间: 2015-07-16            作者/编辑:

附件2

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

诚信记录评价细则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记入良好行为:

  (一)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7位)承担的项目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以及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二)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的项目(排名前7位)获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自治区级奖项,以及个人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的。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的项目(排名前5位)获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市级奖项,以及个人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

  (四)在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五)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

  (六)积极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对行业工作(如各类评审、检查、培训等)提供支持的。

   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入一条严重不良行为:

   1、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2、私刻、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印章或执业证书、印章的。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人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4、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

    5、出借、转让、出卖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为其他单位充当技术骨干的。

    6、在非本人工作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以及为非本人工作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7、注册师越级执业的。

    8、勘察、设计文件修改一次后经复核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每发现一条对项目负责人、相应专业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人各记录一条。

    9、设计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未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

    1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记录的其他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入一条一般不良行为: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人承担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因质量差被审查机构退回重新修改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每发现一条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相应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人各记录一条。

     3、在注册师考试报名、特许、考核认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和继续注册办理中弄虚作假的。

     4、注册师虚假注册(即注册关系和工作关系分离)的。

     5、非注册师以注册师名义执业的。

 6、注册师越级执业的。

 7、注册师超过注册有效期执业的。

     8、注册师执业印章号和单位资质号不符的。

     9、非注册人员担任建筑、结构专业负责人的。

    10、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注册师与盖章注册师不一致的,签字注册师与盖章注册师各记录一条。

    11、同一人同时担任“专业负责人”与“审核(或审定)”人的。

    12、同一人同时 在“设计”、“校对”、“审核(或审定)”其中两个栏目签字的。

    13、勘察负责人未组织人员编写勘察纲要的。

    14、勘察项目负责人未在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的。

    15、勘察项目负责人未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16、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未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各记录一条。

    17、在后期服务中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导致使用功能存在缺陷或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各记录一条。

    1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记录的其他行为。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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