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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记录评价细则

发布时间: 2015-07-16            作者/编辑:

附件1:

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记录评价细则

一、勘察、设计单位良好行为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情况予以加分。同一勘察、设计单位、同一项目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以下得分均针对疆内项目。

(一)获奖方面

1、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创新奖等国家级奖项一等奖(或金奖)加20分,二等奖(或银奖)加15分,三等奖(或铜奖)加10分;

获得国家级(或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加15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2、获省自治区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创新奖等奖项的,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5分;

获得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加10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3、获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市级奖项的,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

获得市级(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加5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4、获国家级优秀QC小组,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7分,三等奖加5分。获自治区级优秀QC小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二)科研方面

1、获得国家级专利的每项加10分。

2、年度申报国家级并立项的科研项目,每项加15分。

3、年度申报自治区级并立项的科研项目,每项加10分。

4、年度申报市级并立项的科研项目,每项加5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三)编制标准方面(包括图集及地方技术规定等)

1、参与国家标准编制的,作为主编单位加30分,作为参编单位加20分。

2、参与自治区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定编制的,作为主编单位加15分;作为参编单位加5分。

3、参与编制市级技术政策规定及管理办法的,作为主编单位加10分,作为参编单位加5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60分。

(四)项目业绩方面

1、企业年度内完成的设计项目业绩(以备案合同为准),大型项目加3分,中型项目加2分。

2、企业年度内完成的勘察项目业绩(以备案合同为准),大型项目加1.5分,中型项目加1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0分。

(五)社会责任方面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

2、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视情况加1-3分。

(六)企业形象

    1、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

2、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学术报告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七)文化建设方面

1、获得各级政府或政府认可的专业组织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或企业文化先进单位称号的加3分。

2、积极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加3分,对行业工作(如各类评审、检查、培训等)提供支持的单位每次加2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二、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予以扣分。涉及工程项目的,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记录,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分别扣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扣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时每次扣40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3、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5、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6、私刻、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印章或执业证书、印章的。

  7、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8、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9、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1、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审查部门同意,擅自进行设计变更,引发设计质量问题的。

 2、为建设单位出阴阳图纸,与建设单位签阴阳合同的。

 3、勘察作业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

4、工程勘察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弄虚作假的。

 5、勘察设计单位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未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未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

   6、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7、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8、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9、勘察设计文件被审查机构终止审查的。

   10、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11、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其相应聘用单位的。

 12、虚假注册(即注册关系和工作关系分离)的注册师,其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在注册师考试报名、特许、考核认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和继续注册办理中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

  13、非注册师以注册师名义执业,其对应所在单位。

 14、越级执业的注册师所在单位。

  15、超过注册有效期执业的注册师所在单位。

 16、执业印章号和单位资质号不符的注册师所在单位。

  17、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18、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投诉上访,勘察设计单位推诿责任,处理措施不力的。

   19、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1、无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批意见而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2、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技术交底和施工验收未在相应文件上签字的。 

 4、外省进疆、疆内进乌企业未办理入乌信用登记的。

 5、勘察设计文件未加盖单位资质印章或注册师执业印章的。

 6、勘察项目未编写勘察纲要的。

   7、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无项目负责人验收签字的。

   8、勘察项目负责人未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的;盖章注册师未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9、设计文件中未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未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的。

  10、勘察设计单位在后期服务中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导致使用功能存在缺陷或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

  11、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12、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投诉上访的。

  13、在国家、自治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14、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法检查时不予以配合的。

 15、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1、勘察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每发现一条的。

2、勘察设计项目的各“专业负责人”与“审核(或审定)”为同一人担任的。

3、勘察设计项目的各专业“设计”、“校对”、“审核(或审定)”其中两个栏目由同一人担任的。

   4.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的。

  5.项目完成后,勘察设计文件不归档保存或存档不规范的。

  6.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有关资料或报送不准确,发现一次的。

  7.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

  1.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有关活动的。

  2.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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