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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5-07-16            作者/编辑:

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

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市场行为,建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实施不良行为惩戒和良好行为奖励的机制,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外省进疆、疆内进乌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本市承揽业务后,应办理入乌信用登记,同本市单位一并纳入诚信评价范围。

第三条  诚信评价管理按照科学公正,部门联动的原则,注重集中检查考核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的动态管理措施,实现勘察设计质量行为与施工现场服务行为的量化评价,维护勘察设计单位合法权益,惩戒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诚信评价内容以勘察设计单位遵纪守法,社会责任、荣誉奖项、项目业绩、企业形象、文化建设、市场行为和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情况综合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行为包括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以及获得国家专利、科技成果、参与编制标准、获得优秀设计奖项等行为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措施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和通知整改等,质量行为投诉被媒体曝光经各级诚信评价记录部门查实,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有良好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除按照有关文件进行表彰外,亦对其良好行为进行记录;有不良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外,亦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标准和评价细则;负责采集、审核和汇总各部门报送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建立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和发布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在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诚信行为实行公布制度。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可根据当事人的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公示时间.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管理和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情况,结合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诚信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同时,负责审核和汇总施工图审查机构上报的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和汇总在辖区内(包括外省进疆、疆内进乌)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第十二条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在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及时上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良行为进行采集录入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奖励和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0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带获奖证书和有关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实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增加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良好行为采集时间为2013年8月1日,勘察设计单位不良好行为采集时间为2014年8月1日。

 第十六条  各有关记录部门和人员对诚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诚信记录、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对于应记录而未记录以及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诚信评价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评价实行动态计分。以评价年度内勘察、设计单位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所形成的诚信分值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定,确定年度信用等级。

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等级分为AAAA、AAA、AA和A四个等级,诚信分值起评分为80分,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

AAAA级:评价年度的诚信分值为100分(包括100分)以上,且不得出现扣分值在10分(含10分)以上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AAA级:评价年度的诚信分值为80-99分之间;

AA级:评价年度的诚信分值为65-79分之间;

A级:评价年度的诚信分值为65分(不包括65分)以下。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等级评价以年度为单位实施。

(一) 对信用等级为AAAA级的企业、从业人员实行激励机制,下一年度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企业、从业人员实行预警机制,下一年度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从业人员以防范与监管并重,下一年度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从业人员以重点防范为主,下一年度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分值随时进行汇总,诚信分值随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变化而动态变化,反映各单位的即时诚信状况。

当不良行为扣分值达一次达10分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该从业人员进行约谈,当不良行为扣分值达一次达40分时,取消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的资格,对法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对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按照其严重程度由重到轻,可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和各类不良行为记录的数目随时进行汇总,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或的,进行“黄牌”警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五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次的,进行“红牌”警示。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评价考核扣分时,应填写《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扣分单》(附件3)或《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单》(附件4)。勘察设计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以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在收到《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扣分单》和行政机关做出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决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章  诚信应用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管理、表彰评优、市场监管等工作中与诚信评价结果联动,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诚信记录和评价情况,通过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年度诚信评价结果,对诚信度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与招投标工作进行联动(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入乌当年参加投标前,对其上年度进行诚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联动)。

    第二十六条  诚信评价结果为A级的单位,作为本年度不诚信单位进行通报,并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同时取消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凡受“红牌”和“黄牌”警示的从业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

第二十八条  凡受“红牌”警示的从业人员,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在本市6个月的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注册机关吊销其注册执业证书。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目录:

1、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记录评价细则

2、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评价细则

3、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扣分单

4、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单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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