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站内搜索: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办事大厅 政务公开 建设法规 建设许可 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 工程质量 招投标 安全生产 建设科技 资质与备案 信用信息 企业名录 党建园地 互动平台 下载中心
  最新更新
   · 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房屋...
   · 关于对第二批2015年度乌...
   · 关于填报勘察设计单位良...
   · 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勘察设...
   · 乌鲁木齐抗震防灾对策和...
   · 关于举办乌鲁木齐市抗震...
   · 关于举办乌鲁木齐市房屋...
   · 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行业...
   · 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单位...
   · 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单...
  图片新闻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减隔震装置及其配套构造措施专项验收要点

发布时间: 2015-07-13            作者/编辑:

1、验收依据:

l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l       《橡胶支座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20688.3—2006;

l       《建筑消能技术规程》JGJ297—2013;

l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应用减隔震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乌建发〔2015〕128号)文件;

l       《乌鲁木齐市建筑隔震技术应用规定(施工及验收部分》;

l       工程施工图设计专篇图纸和相关变更文件;     

l       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减隔震装置及配套构造措施施工专项方案。

2  子分部工程专项验收要点:

2.1减隔震装置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具体检查项目如下:

2.1.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2.1.2装置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2.1.3所采用减隔震装置的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质量检验报告;

2.1.4隔震装置的性能及抽样检验依据建筑的重要程度查验抽样数量是否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

2.1.5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验报告(钢筋及混凝土结构部分);

2.1.6装置及配套构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1.7施工记录(应提供影像及照片资料);

2.1.8支座水平位移变形监测记录;

2.1.9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2.1.10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1.11设备、给排水、暖气和电气隔震变形构造验收记录;

2.1.12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及减隔震装置质量保证书。

 

2.2实体工程抽查验收内容:

2.2.1对隔震支座安装的允许偏差进行抽查。应满足下表要求:

检测项目

下支墩顶面水

平度

隔震支座安装后顶面水平度

中心平面位置

中心标高

多支座顶面高差

偏差值

5

8

5

5

5

(1)支撑隔震支座的支墩(或柱),其顶面水平度误差不宜大于5‰;在隔震支座安装后,隔震支座顶面的水平度误差不宜大于8‰;

(2)隔震支座中心的平面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5.0㎜;

(3)隔震支座中心的标高与设计标高的偏差不应大于5.0㎜;

(4)同一支墩上多个隔震支座之间的顶面高差不宜大于5.0㎜;

2.2.2同一支座各套筒上口应在同一平面上,预埋件是否保持垂直状态;

2.2.3预埋件(预埋套筒和钢筋)与下支墩(或柱)主筋之间应有固定措施,查隐蔽验收记录;

2.2.4上、下支墩(或柱)混凝土浇筑应密实,混凝土浇筑振捣孔位置应处理平整,不允许有高低不平整现象;

2.2.5安装隔震支座时,下支墩(或柱)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75﹪:法兰螺栓的力矩值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查施工记录。

2.2.6隔震支座、法兰连接部位及钢板不得出现损伤,支座应按设计要求做防火、保温验收,连接板应做防锈处理。

2.2.7依据图纸对细部隔震缝检查;上部结构的周边应设置竖向隔离缝,缝宽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小于200㎜);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之间应设置完全贯通的水平隔离缝,缝宽应满足设计,填充料应为柔性料。

2.2.8穿越隔震层的门廊、楼梯、电梯、车道等部位不得出现碰撞现象。

2.2.9给排水管道穿越隔震层时,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

电气强、弱电电缆及导线穿越隔震层时,应采用柔性电缆及柔性导线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

暖通供回水管道穿越隔震层时,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

燃气管道不宜穿过隔震层,若必须穿越时,应设置金属波纹管连接,并设置手动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2.10四周隔震沟应连续贯通,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上部悬挑板外侧应设缝并采填充柔性材料连接。

2.2.11门厅入口、室外踏步、室内楼梯节点、电梯井道、地下室坡道、车道入口处等穿越隔震层时,应按照设计文件的相应构造措施施工。残疾人坡道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2.12楼梯扶手、下人口穿越隔震层时,应按照隔震构造要求处理。

2.2.13减隔震工程应在显著位置镶刻标牌,并公示抗震设防烈度、减隔震类别、减隔震构造措施标示等信息。

2.2.14针对工程减隔震装置及构造措施部位、隔震沟(缝)应设置警示及说明标识。

3专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结构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乌鲁木齐市减隔震专家、减隔震产品生产厂家参加验收,形成子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减隔震子分部工程验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进行。

注:隔震装置的性能及抽样检验依据建筑的重要程度查验抽样数量,一般建筑产品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20%:若有不合格,应重新抽取总数的50%,若仍有不合格,则应100%检测。对重要建筑,产品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50%:若有不合格试件,,则应100%检测。

对特别重要的建筑,产品抽样数量应为总数的100%。一般情况下,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件。

如有问题,请与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联系。

联系人:牛寿鸿     电话:4602518    13809936769

联系人:王  波     电话:4626142    13579892680

                                         2015年7月1日

图片附件:
文件附件:
链接附件:
相关链接:

 
 返回顶部   关闭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主办,未经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镜像
电话:(86)0991-4616370 乌鲁木齐建设网管信箱:wsjw@wsjw.gov.cn

新ICP备05012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