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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建筑工程隔震装置及其配套构造措施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5-07-10            作者/编辑:

乌鲁木齐建筑工程隔震装置及其配套构造措施

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隔震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技术和安全管理,明确隔震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促进隔震专项施工方案有效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满足《乌鲁木齐市建筑隔震技术应用规定(施工及验收部分》和设计要求。推动乌鲁木齐建筑隔震工程规范管理,依据《橡胶支座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20688.3—2006、《建筑隔震橡胶支座》JG118-2000、《叠层橡胶支座隔震技术规程》CECS126、《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应用减隔震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乌建发〔2015〕128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工程中具有隔震子分部工程(以下简称“隔震工程”)的新建和既有建筑改建等施工及验收的管理。
  第三条 建筑隔震子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隔震子分部工程的重要性单独编制的技术质量安全措施文件。
  第四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专项方案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建筑隔震子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在施工前编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减隔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针对建筑隔震装置及配套构造措施子分部工程的隔震支座形式、隔震垫型号、数量、平面设置、细部构造等情况进行说明。
  (二)编制依据:针对隔震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设计专篇图纸(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自隔震装置子分部工程开始到施工安装完成的专项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需用量计划及进场时间。
  (四)施工工艺技术:隔震装置的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包含机电设备通风的柔性连接内容)、材料产品的检测要求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标准等。
  (五)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保证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工序质量控制措施(依据设计和规定)、支座水平位移变形监测的方法和措施,对应的安全施工保证措施。
  (六)劳动力需用计划:满足隔震装置及构造措施的各专业施工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数量及持证要求。

(七)针对既有建筑隔震装置支座安装施工除满足以上内容外还应增加以下要求;

1、框架及剪力墙结构改造工程,必须强调支座安装的施工顺序是自下而上,配备专用的切割、开洞设备,制定无振动切割措施。确定支撑卸荷体系的支设和拆除方案。

2、依据设计对结构受力柱进行卸荷体系设计并制定方案,提供以下计算内容;a,抱柱梁的做法及计算书,b,抱柱梁与框架柱连接的做法及计算书,c,支撑柱的做法及计算书。

3、砖混结构的改造工程,必须强调支座安装的施工顺序是自上而下,确定支座安装顺序,配备专用的切割、开洞设备,制定无振动切割措施。确定支撑卸荷体系的拆除、安装方案。提供卸荷支撑体系方法,并附图纸和计算书。

第六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完成,施工单位在隔震子分部工程施工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论证,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设计单位项目结构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3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库成员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八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论证评审依据;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应用减隔震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乌建发〔2015〕128号)

《橡胶支座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20688.3—2006

《建筑隔震橡胶支座》JG118-2000

《叠层橡胶支座隔震技术规程》CECS126

《建筑消能建筑技术规程》JGJ297—2013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乌鲁木齐市建筑隔震技术应用规定(施工及验收部分》

工程设计专篇图纸和变更文件

2.审查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方法是否可行;施工工艺是否合理。

3.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人员职责是否明确,检查验收制度是否齐全。

4.隔震装置及配套的构造措施施工的安全措施应有针对性。

5.对既有建筑改造施工的卸荷支撑体系方案和计算内容是否完整。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评审意见,对论证的内容提
出明确的结论,并在论证评审意见上签字。该评审意见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专项方案论证示范表格见附件1、2、3)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评审意见提出的要求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意见重新编制,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和施工方法的专项交底。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隔震子分部工程的关键部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乌鲁木齐市建筑隔震技术应用规定(施工及验收部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经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把隔震子分部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技术特点、施工工艺等,制定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专项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行为监督,未编制专项方案或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除对施工单位处罚外,对项目经理按规定同时进行处罚并做记分处理。
    第十七条  减隔震专家应为《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抗震防灾应急评估及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专家委员会的通知》(乌建发〔2015〕174号)的成员,乌鲁木齐市建委定期收集专家履职情况,建立专家信用记录,并定期更新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主要根据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程的要求,当与后期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等标准及自治区住建厅颁布的有关内容相抵触时,按后期发布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相关内容自行终止采用。

                           

2015年7月1日

 

 

 

减隔震装置施工方案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表

                                                                附表1

工程名称

 

专项方案名称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评审内容

1、专项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

2、既有建筑卸荷构件计算书的正确性与相关规范的符合性;

3、施工工艺先进、合理,质量控制措施健全;

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组长:

专家签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减隔震装置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评审表    附表2

工程名称

 

方案名称

 

 

 

 

 

 

 

 

 

 

 

 

 

 

 

 

 

 

 

 

 

 

 

 

专家签名:

 

                                              

 

         

       

减隔震装置施工方案论证会签到表     附表3

工程名称

 

评审地点

 

评审时间

 

序号

专家姓名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职称

联系电话

1

 

 

 

 

 

2

 

 

    

 

     

3

 

 

 

 

 

4

 

 

 

 

 

5

 

 

 

 

 

参加各方人员签字;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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