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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1-09            作者/编辑: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

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О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整顿规范监理行业活动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监理合同备案

    凡在乌鲁木齐地区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含经济(头)区、高新(新市)区、 米东区、乌鲁木齐县],工程监理企业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到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将给予监理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外省监理企业在合同备案时需提供进疆备案册,所有备案人员需同进疆备案册备案人员一致。外地监理企业在合同备案时需提供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外出介绍信,备案人员需同外出介绍信中人员一致。

    本地监理企业外出承揽工程的,由市建委出具外出介绍信,在开具介绍信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报告(需注明具体外出人员名单);法人代表委托书。

    申请报告中注明的人员要求是在本地无在监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如在外地未中标,需在介绍信上加盖开标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人员可重新备案。

     二、项目监理机构设置   

监理企业(含外省、外地进乌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工程施工现场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一)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根据组织规模和人员数量,配备相应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必须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实现监理形象标准化、办公场所标准化和监理文档标准化。   

(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人员配备要求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作需要,并符合施工进度。  

(三)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总监只宜在一个项目任职;项目总监确需同时在多个工程任职的,需征得同期服务的所有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跨地区的两个及以上工程任职;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四)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换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前15日内,监理单位应将变更申请书(需加盖建设、监理单位公章)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调换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承诺,并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外,不应更换:

1、主动辞职或调离原从业单位的(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总监从业单位变更完成后的相关证书为依据);   

2、因重病(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总监职责的;   

3、因管理原因导致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该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丧失监理执业资格的;   

6、因违法犯罪的;   

7、死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落实旁站监理、平行检验、巡视等监理工作制度,特别是对施工方案审查,材料进场检验、见证取样,施工企业及作业人员资质、资格审核,以及隐蔽验收等关键环节,要严格把关。   

三、项目监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的同时,分别对监理质量和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定期通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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