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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暂行)

发布时间: 2017-06-06            作者/编辑:

 

 

 

 

 

 

 

 

 

 

 

乌建发〔201759

 

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暂行)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文明行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以下简称本费用)是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保障七个百分百及《实施细则》的实施,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定额的政策、法规及《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费用是根据《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在《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基础上,对我市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费用。包括车辆冲洗、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喷淋(雾)降尘系统、洒水车、移动式喷雾水炮、扬尘监控信息化系统等六项费用(见附件)。

三、本费用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本费用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的重要依据。

 五、本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计价时仅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将本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七、对工程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单独列出该项费用,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八、本费用属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九、本费用所涉及的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数量计取。

 十、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本费用进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该项费用使用清单。

十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和要求,约定本费用的支付、使用、调整方式等内容。

十二、续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201729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各项费用计取办法如下:

    一、车辆冲洗:

1、洗车台施工现场采用砼浇筑车台(槽)时,费用为1.3万元/套。此费用不包括地下砼构件拆除的费用,若实际情况需要拆除时,可另行单独计算拆除费用。

2、高压冲洗设备为施工企业自制时,费用为2.4万元/套。

3、高压冲洗设备为制式全自动设备时,费用按设备采购价的四次摊销考虑计取。

4、冲洗水部分采用循环利用水,冲洗时间每次不少于3分钟时,车辆冲洗费按4/·次计取。

二、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

覆盖工期按三年综合考虑,密目网不小于2000/100cm2

时,费用按实际覆盖面积*6/m2计取。

三、喷淋(雾)降尘系统:

1、喷淋(雾)降尘系统制安费为50/米(包括主管、支管、喷雾头、加压泵及维护更换等费用),工程量按不扣除管件配件的主管长度计量。

    2、喷淋(雾)降尘系统使用费按1.08/·天(包括水、电等费用)计取。每小时开动喷雾(淋)系统不小于10分钟,

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数量确定。

四、洒水车洒水:

1、租赁洒水车洒水

4000L洒水车按200/车次计算(包括水费、租赁费等费用),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数量确定。

2、施工企业自有洒水车洒水

4000L洒水车按680/台班计算(包括水费),工程量按实

际发生数量确定。

五、移动式喷雾水炮:

     移动式喷雾水炮(扬程不小于35米)费用为50/台班(包

括水费、电费),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数量确定。

    六、施工现场设置的扬尘监控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该

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按摊销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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