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乌建发〔2017〕133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安拆、维保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工商局,各施工、租赁、安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断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行业经营行为,推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一体化”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建委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服务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使用,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同范本适用于我市使用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建设工程,工程使用其他起重机械设备的合同可参照执行。
二、各相关单位应做好合同范本的推行使用工作,提升建筑施工行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各方主体的合同法律意识,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三、按照推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经营管理的要求,倡导同一合同主体(乙方)完成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工作,并签订本合同;如合同主体(乙方)不满足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经营资格要求,可分别签订本合同文本租赁部分和安装拆卸、维修保养部分内容。
四、合同范本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使用。各单位可登录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网(http://www.xjwsjw.cn)“下载服务”模块自行下载电子版,并在办理起重机械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环节提供本合同。合同范本推行使用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与市建委和市工商局联系。
特此通知。
2017年3月20日
乌鲁木齐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
维保服务合同(范本)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乌鲁木齐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服务合同
( 范 本)
设备使用单位: (甲方)
设备租赁(服务)单位: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维保□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起重机械设备服务项目名称和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预计期限)。
第一章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
1.1设备基本情况
序
号 |
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设备
备案号 |
生产
厂商 |
出厂
日期 |
技术
参数 |
总
功率 |
数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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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备租赁费用
1.2.1设备租赁费用包括:设备租赁费 □
进出场费 □
操作人员工资 □
1.2.2设备租赁费用取费标准
机械设备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设备租赁费(元/月·台) |
进出场费
(元/台) |
塔吊司机(元/人·月) |
信号指挥
(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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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设备租赁费用暂定总金额为 (¥ )元人民币。
1.3费用计取规定
1.3.1设备租赁费用按月计取,计算期限从甲方出具设备使用通知单注明时间起至甲方书面通知退场并具备退场条件止,不足一个月的按每月30天折算为台班计取。
1.3.2设备安装调试自检合格,并经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甲方应当在2日内组织完成相关各方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1日内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设备使用通知单,乙方开始计算设备租赁费用;如设备检测合格后,甲方在2日内未组织完成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的,自第3日起开始计算。
1.3.3设备租赁费包括基础和扶墙的预埋件费,如需要使用加长扶墙的,经甲方确认后,扶墙加长所发生费用由甲方负责。
1.3.4进出场费用包括设备运输费,设备吊装费,因施工现场原因使用超过设备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基本吨位,相应增加费用由甲方负责。
1.3.5设备停置期间的费用计算
(1)因冬季停工造成设备停置的,甲方不支付设备租赁费用。冬季停工机械设备报停时间不超过4个月,因不可抗力因素延长的,需出具书面报告并经双方确认。
(2)乙方应保障设备在租赁期的正常使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根据甲方要求保证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每月维修时间累计不超过48小时,超过则扣除维修日台班费用。
(3)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停置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设备租赁费,按照正常月租赁费的 % 元(¥ 元)计费:
?设备检测验收合格,非乙方原因未投入使用的;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停置的;
?冬季报停期满后,天气已达到允许的复工条件,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设备停置的;
④设备已报停用,甲方不允许拆除或现场不具备拆除条件的。
1.3.6因工程需要设备需提前退场或延长使用的,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告知乙方。本合同租赁期满,甲方需继续使用设备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4费用支付
1.4.1预付:设备进场后,甲方应支付租赁费用暂定总金额的 %为预付款, 元(¥ 元)。
1.4.2中期支付:设备租赁费用达到预付款金额后,开始按月支付,当月挂账次月 日前支付 %;操作人员工资按月支付。
1.4.3尾款结算:剩余设备租赁费用在设备拆除后 个月内付清。
1.5甲方权利及义务
1.5.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1.5.2在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机械损毁或者设备出现故障无法使用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1.5.3甲方的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现场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1.5.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遵守工地管理制度、无故刁难甲方施工人员的机组人员。
1.5.5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备租赁费用。
1.5.6甲方应当为机械设备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负责保护设备的安全,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损毁、灭失的,应向乙方赔偿。
1.5.7由甲方配备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所配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或机械使用规定管理使用设备,不得违章指挥或超负荷作业。
1.5.8甲方不得将设备转租他方使用,不得擅自对设备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
1.5.9合同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设备,因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配件丢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5.10合同期间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及安全事故,甲方应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工具、时间,积极协助乙方抢修。
1.6乙方权利及义务
1.6.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设备租赁费用。
1.6.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机械损毁或灭失的费用。
1.6.3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可靠,在设备租赁前完成安全性能的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设备进场工作。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擅自进行改造的; (5)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6)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7)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
1.6.4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
1.6.5甲方配备设备操作人员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机械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必要技术资料或技术说明。
1.6.6乙方配备设备操作人员的,所配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或机械使用规定管理、使用机械,不得违章作业,并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
1.7甲方的违约责任
1.7.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设备租赁费用的,按照 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2甲方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1.7.3甲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设备,致使设备受到损失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7.4甲方将设备转租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7.5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改造或增设他物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及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8乙方的违约责任:
1.8.1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经甲方书面告之仍不能按要求履约,或乙方提供的替代设备性能达不到甲方使用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8.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按照 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凡逾期满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1.8.3合同期间因乙方设备(故障)原因,导致设备不能满足甲方使用要求的(合同约定维修保养的时间除外),按照 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8.4其他违约责任
。
1.9其他约定:
。
第二章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2.1工作内容:首次安装□顶升加节□附着□拆除□检验检测□
设备安装的计划总高度 米,首次安装高度 米,臂长 米;后续顶升加节 次 米,附墙架(套) 道。
2.2设备安拆费用计取标准
序号 |
设备
名称 |
台数 |
安拆基本高度(元) |
安拆标准节
(元/节) |
安拆
附墙架
(元/道) |
首次安装检验检测费(元/次) |
扶墙检验检测费(元/次)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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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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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设备安拆费用暂定总金额为(大写) 元(¥ 元)。
2.4设备安拆时间
设备首次安装时间为 年 月 日;顶升加节工作时间根据甲方工程进度需求实施,设备预计拆除时间 年 月 日。
2.5费用支付
2.5.1设备首次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设备安拆费用暂定总金额的 %, 元(¥ 元);设备最后一次顶升加节完毕之日起 日内支付设备安拆费用暂定总金额的 % 元(¥ 元)。
2.5.2设备拆除完毕全部退场之日起 日内结清余款。
2.6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6.1甲方应检查乙方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对进疆企业的进疆备案资料,企业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与执业资格证书。
2.6.2甲方应审核乙方编制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含顶升加节及附着)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2.6.3甲方应组织对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2.6.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工程进度需要开展设备安拆工作,并对乙方的安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6.5甲方应提供设备安装拆卸必要工作条件,做好安拆施工现场场地的平整,负责机械设备基础的施工,并埋设基础预埋件和接地装置,提供设备安拆临时用电需求。
2.6.6甲方应在乙方提交安拆告知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拆告知资料的审核工作。
2.6.7甲方应在机械设备安拆作业前,划分作业区域,做出警示标志,禁止交叉作业,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安拆现场,设专人警戒。
2.6.8甲方应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机械管理员监督检查乙方安拆作业情况,并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2.6.9机械设备安装完毕,甲方接到乙方自检合格报告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机械设备安装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及时组织租赁、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五方联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负责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工作。
2.6.10在设备使用过程中需顶升、加节、附着的,甲方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编制的安拆方案做好附着件预埋预留工作。甲方负责搭设安装人员操作平台,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6.11顶升、加节、附着完毕,甲方应及时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6.12机械设备在遇有架空输电线或其他危险作业区域时,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作业。
2.6.13甲方应合理安排安装、拆卸、附着作业时间,不得强行要求乙方在不符合安全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
2.6.1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装、附着、拆卸费用。
2.6.15甲方负责收集整理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验收、维保、运行等资料留存项目备查,备份资料移交产权单位存档。
2.7乙方权利义务
2.7.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设备安装拆卸费用。
2.7.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作业。
2.7.3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要求检查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甲方。
2.7.4乙方应在设备安装前对拟安装的设备及配件进行清点交接,并检查设备完好性,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同时对自带吊具、索具和辅助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确定正常后方可进行安拆作业。
2.7.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办理安拆告知相关材料,并配合甲方的审核工作;负责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设备安装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2.7.6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准确的设备基础制作图纸和技术要求,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机械设备基础、附着预埋件的安装定位工作,并参加设备基础的验收。
2.7.7乙方应委派本企业并已录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平台的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拆施工作业。安拆作业人员配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乙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变更申请表》。
2.7.8设备安装、拆卸前,乙方应会同甲方按照安拆方案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并签字确认。
2.7.9乙方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拆时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必须在现场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安拆全过程的安全和质量,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2.7.10乙方在设备安装(含附着)完毕后,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要求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自检,经调试并试运转合格后出具自检合格报告(附安全使用说明)报送甲方。
2.7.11乙方应在设备自检合格后,委托
进行机械设备安装检验检测,由其出具机械设备安装检验检测报告。
2.7.12乙方负责建立设备安拆工程档案,并报送甲方。
2.8甲方的违约责任
2.8.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机械设备安拆费,按每逾期 日 元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8.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做好设备安拆前的准备工作,造成乙方安拆作业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8.3其他: 。
2.9乙方的违约责任
2.9.1乙方未按合同及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设备安装、顶升加节、附着锚固、拆卸的,按 元/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9.2其他约定: 。
第三章 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
3.1维保工作内容
3.1.1严格落实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对在用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和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电器元件等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保障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1.2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检查表》内容,每月对机械设备进行至少两次检查维护保养,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及时处理,并做好维保记录。
3.2费用计算规定:设备维修保养费用不包含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电器元件等以外设备故障的维修费用及维修保养服务工作所发生的材料费用。
3.3费用计取标准:设备维修保养用按 元/每月计取,暂定总金额为 元(¥ 元)。
3.4费用支付:维修保养服务费用按月支付,当月挂账次月 日前支付。
3.5甲方权利及义务
3.5.1甲方有权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和工程实际需求对乙方的维保工作的具体项目和时间安排提出要求。
3.5.2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维保工作中的任何细节和内容,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维修保养记录。
3.5.3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异议,并及时告知乙方。
3.5.4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备维修保养费用。
3.5.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备维修保养的工作条件及维修保养时间,并应告知乙方设备的工作运行情况。
3.5.6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对维保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配合乙方开展相关维修工作。
3.6乙方权利义务
3.6.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设备维修保养费用。
3.6.2乙方应制定设备定期维保工作计划,并提前通知甲方。
3.6.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每月至少两次)和不定期的检查维保,维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所有情况进行全面详实的记录提交甲方。
3.7违约责任
3.7.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费用的,按照 元/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7.2乙方原因造成设备维修保养拖期,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原因造成的无法进行设备正常维修保养的,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3.7.3其他约定: 。
第四章 其他事项
4.1专人管理:甲乙双方分别指定授权代表,负责设备租赁、安拆、维保费用结算及日常管理工作;如授权代表发生变更,应当向对方出具授权代表变更通知单。
甲方授权代表为 ; 乙方授权代表为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4.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提不可抗力供相应证明材料。
4.3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未果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4.4 其他条款
4.4.1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备案 份。
4.4.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经双方签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4.3合同签订地 。
施工单位:(甲方签章) 设备服务单位:(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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