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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1-09            作者/编辑:

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劳动人事局,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讨薪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我市多年来清欠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现就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是我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建设、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领导负责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设置专人负责接待农民工投诉上访工作,并做好检查、督办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落实,把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的法定程序,与总包单位依法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要明确约定工程进度计量、工程款拨付数额和时间,并及时向管理部门备案。对于背离备案合同,双方私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简称阴阳合同),视为无效。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会同施工企业认真清理、及时结算和拨付拖欠的工程款,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落实。

三、总包单位要严格依照合同支付分包款,加强对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总包单位分包工程,应先签订分包合同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禁止分公司或项目部等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禁止使用无资质的分包队伍。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总包企业承担。总承包企业要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后,要督促总承包企业及时向分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同时,建设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前的资金准备。对建设单位无故不审计、不结算、不拨付工程款的,总承包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采取一定的措施,并及时向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总承包企业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与分包企业进行人工费结算和拨付分包款,并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加强监督管理和纠纷的调解处理,采取前置有效措施,防止、平息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突发事件。

四、落实分包责任,切实保证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是分包工程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工程分包企业要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严格发放程序,要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班组长等不具备用工主体的个人,要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完毕后,工资发放表要在工程项目醒目位置公示5日以上,同时公示项目负责人电话,全时接待农民工的举报投诉,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拖延工资发放。因分包款不到位而影响工资发放的,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并及时向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五、加强专项摸底排查工作,消除拖欠隐患

为保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到实处,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2011年度在建、竣工工程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排查重点包括: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竣工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合同外增加工作量是否按合同比例支付工程款;总包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等。对排查中发现存在拖欠的问题,要督促立即整改,跟踪监管,确保工程款及时支付到位,要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六、加强投诉处理力度,防止突发事件

各建设、施工单位对投诉、上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阶段。完善联系网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应急人员通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要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预案,重点制定防止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措施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解决措施,筹集应急备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一旦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总承包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态的第一责任,总承包和分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做好疏导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激化矛盾的事件发生。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引发农民工群访政府部门、围堵马路和公共场所等事件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单位要及时派人前往,并将农民工带回企业进行解决。

七、严肃处理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凡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对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重视不足、措施不力,致使民工群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业企业,要追究企业(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区外进疆建筑业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给予通报批评,在新疆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因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公示的建筑业企业和个人,将在资质晋级、增项、市场准入、个人执业资格注册、企业评优、工程投标、进疆登记备案等方面予以必要限制。

八、坚决遏制“不法讨薪”行为。清欠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和认定反映的拖欠问题。对确实存在拖欠事实的,要切实帮助解决;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仿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它目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是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对有关企业及责任人给予严厉的惩处,并予以社会曝光,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各区(县)建设局、劳动人事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成立领导小组,抽专人负责,确保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协调各建设、施工单位迅速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施工项目认真进行摸排梳理,把存在拖欠问题或存在拖欠隐患的企业,列入督查的重点,通过行政、司法等手段,盯着不落实的企业抓落实。落实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形成对拖欠行为高压严打的态势。

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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