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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1-09            作者/编辑: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业企业安全

生产联络员工作的通知

驻乌鲁木齐市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外省(市)建设厅(建设局)驻疆办事处:

通过在乌鲁木齐市建筑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工作,为增进企业间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的交流,及时了解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安全警示,提前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同时也为共同提高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体水平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畅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现将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联络员应由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部门负责人担任,必须固定一人。

二、安全生产联络员应由企业法人授权委托,全面承担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的传达和工作落实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联络员在召开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时不得随意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企业请假(一个年度内不得超过2次),并由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安全部门负责人中的另外一人替代开会。

四、对存在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的行为,给予通报;对存在有连续2次不参加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的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对企业负责人约谈,更换联络员,并视情况对该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培训、项目抽检及安全生产条件达标情况的检查等。

五、安全生产联络员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工作调整等问题,须由企业提出书面变更登记申请。

六、各外省(市)建设厅(建设局)驻疆办事处要确定安全生产专职联络人员,定期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安全生产信息。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省企业在乌鲁木齐市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各种安全生产隐患。

七、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明确安全生产联络负责人,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的组织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督促工作。

七、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于2011年4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及企业授权委托书报市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登记备案。

二О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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