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建发〔2017〕402号
关于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亡人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2017年7月2日13时30分左右,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春和雅苑公租房一期二标段3#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现将相关事宜通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春和雅苑公租房一期二标段3#楼项目建设单位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项目负责人张君瑞、施工单位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根宝,项目经理何志均、监理单位新疆建筑科研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砾杨,项目总监艾建新。 二、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有关要求,提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限制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全疆范围内招投标活动二个月。 三、将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差别化监管对象,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其承建项目的安全检查频率。该单位在本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停工整改不少于3天,并取消该项目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四、市建委按照相关程序对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公司、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新疆建筑科研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对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五、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组织开展行业内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同时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有关要求,对项目经理记12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1年,并责成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六、春和雅苑公租房一期二标段3#楼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的各项举措,确保整改到位。针对施工单位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情况,市建委将依据《乌鲁木齐市生产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乌安委〔2015〕38号)相关规定,上报市安委办将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认真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特此通报。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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