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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铁二局关于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亡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亡人事故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17-06-14            作者/编辑:

乌建发〔2017〕352号


关于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亡人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6月6日15时30分左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5合同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现将相关事宜通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5合同段项目建设单位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礼超,项目负责人张壮;施工单位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邓元发,项目经理朱志雄;监理单位新疆建筑科研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法人代表苏云辉,项目总监刘照华。
    二、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和《关于加强对外省进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15]43号)有关要求,提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限制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在全疆范围内招投标活动两个月。
    三、将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差别化监管对象,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其承建项目的安全检查频率。该单位在本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停工整改不少于3天,并取消该项目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四、市建委按照相关程序对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和新疆建筑科研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对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五、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组织开展行业内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同时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有关要求,对项目经理记12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1年,并责成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六、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5合同段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的各项举措,确保整改到位。针对施工单位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情况,市建委将依据《乌鲁木齐市生产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乌安委〔2015〕38号)相关规定,上报市安委办将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认真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特此通报。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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